从3月1日起,我国正式启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兴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种崭新的投资模式,降低了外商的投资门槛、简化了程序。以前,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允许是境内个人。“这将是一个新的外商投资模式,对于企业和个人是一个好消息。尤其对于那些拥有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启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对于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拓宽个人和企业的投资渠道、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具有重要意义。
外商投资人除了可以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外,还可以公司注册另一种类型的企业:合伙企业。这位负责人表示:“新的合伙企业只需在相应的工商部门登记即可,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的程序,提升了投资效率。”
据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办法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除经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外,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不需先经商务部门审批。申请时,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文件等。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企业或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也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有两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以前,由于政策方面原因,很多有意在上海投资的外商,尤其是一些来自港澳台的人士,他们往往通过在沪的亲戚朋友进行“挂名”,成为企业的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自己则作为“主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67号